量刑建议适用需要的注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6:37) 点击:210 |
1、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既要考虑司法实践的实际要求,又要符合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还要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宜提出量刑建议。其理由是: (1)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绝大部分刑期跨度较大,有的存在生与死之差,伸缩性大,容易出现量刑不公、量刑不当。为了保证公正刑罚,提出量刑建议很有必要和价值。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虽然案情简单、量刑跨度较小,量刑的标准较具体明确,但现阶段法院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弹性较大,因此也有必要提出量刑建议。二审案件是上诉和抗诉案件,是对一审判决不服或认为确有错误,争议较大,需要二审法院审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已在一审程序或抗诉意见中提出,因而,没有必要在二审时再次提出量刑建议。 (2)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确定为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与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划分协调统一,明确规范,便于掌握和操作,如果以其他标准确定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容易产生混乱,不易掌握和操作。 2、量刑建议的程序和形式。 量刑建议提出的程序和形式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在起诉书中表明量刑意见,二是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笔者认为后者为优。首先,因为在起诉书表明量刑意见,如果庭审时案件事实、情节发生变化,起诉书中的量刑意见可能不当,需要改变原量刑建议。这样势必会破坏起诉书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如果不改变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就不能保证量刑建议的客观公正,失去量刑建议的作用和价值。对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在起诉书后另附一份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随案移送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经过了法庭调查之后,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则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对庭前拟定的量刑建议灵活掌握,保证量刑建议符合客观实际。其次,量刑建议应当阐述事实和法律根据,如果在起诉书中阐述事实和法律根据会使起诉书过于复杂,难以承载,也不符合起诉书的规范要求。而公诉意见是对起诉书的完善和补充,是对起诉书不便或不能展开论述的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因此,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符合诉讼规律,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诉意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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