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适用与自由刑的量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6:38) 点击:247 |
罚金刑作为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适用得当,能克服自由刑的许多弊端。首先,单处罚金刑时既不会增加监狱的负担又不会引起犯罪人在服刑期间互相传授犯罪思想和犯罪方法的“交叉感染”,其次,罚金刑的适用能增加财政收入。自由刑则不仅不会增加财政收入反而还会增加财政开支。然而,如前所述罚金刑因无执行程序保障而很难执行。因此,应建立一种有利于罚金刑实施的制度。笔者认为把自愿且主动履行罚金刑作为从轻或减轻自由刑的量刑的依据,促使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履行罚金刑。 1、主动履行罚金刑作为从轻或减轻自由刑量刑的合理性。 首先,有被害人的刑事犯罪,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有司法解释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其法理依据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主动赔偿是认罪与悔罪的态度,主动缴纳罚金也应是认罪与悔罪的态度。这种认罪和悔罪的态度也应作为对其自由刑从轻或减轻量刑酌定情节。 其次,无被害人的犯罪是指没有受害的自然人,受害的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即危害的是社会。主动缴纳罚金就是主动赔偿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也应作为认罪态度这一酌定从轻或减轻自由刑的量刑情节考虑。 第三,主动缴纳罚金也是主动接受惩罚的一种方式,因为金钱是“凝固化的或具体化的自由”。 第四,主动履行罚金刑既可减少强制执行罚金刑所需的人力与物力的支出,又可避免因强制执行而引起的犯罪分子的家属与执法人员的对抗情绪,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和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之目的。 第五,将被告人主动履行罚金刑作为从轻或减轻自由刑的量刑依据能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努力筹措资金,实现罚金收取效益的最大化,符合刑罚经济原则,也能促使其家人帮助教育罪犯和改造罪犯。有人认为这会连累其家人,不符合罪责自负原则。其实判处自由刑同样也会因罪犯服刑而减少家庭收入进而累及其家人,其家庭及亲属为探监而劳命伤财也是累及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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