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立法司法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6:45) 点击:629 |
一、环境污染犯罪入罪标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14种环境污染行为,环保部门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 二、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司法的窘境 污染环境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摆到突出位置,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的侦查取证与法律适用仍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 1、立法规定不到位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l0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有毒物质,其中第三项为“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但执法检查中检测到的重金属远不止上述四种。如何准确界定重金属的范围,目前尚存争议。同时,在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今日,仅仅靠立法上的四个罪名作为保护环境的防线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些罪名的规定过于简略和粗糙,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存在一些规定上的缺失问题。 2、侦查取证困难 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面对环境污染,政府部门还存在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行政执法的情况,致使环境纠纷不断。 同时,环境污染犯罪团伙作案居多,大多是同村邻居或亲朋好友,相互之间产生保护意识,且作案手段比较隐蔽,导致证据情况相对复杂,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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