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符丽娜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血液采集牵涉的刑事犯罪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6:47)    点击:945

  

  我国的血液采集有两种用途,一是用于临床给病人输血,二是供生物制药公司提炼制成人血白蛋白、球蛋白和血小板因子等血液制品。前者是无偿的、公益的。后者是可以有偿的。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均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

  一、两种用途的血液采集过程中涉及的犯罪:

  1、强迫卖血罪

  《刑法》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2、非法组织卖血罪

  《刑法》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符丽娜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符丽娜律师,符丽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符丽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符丽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儋州律师 | 儋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符丽娜律师主页,您是第2478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