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采集牵涉的刑事犯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6:47) 点击:945 |
我国的血液采集有两种用途,一是用于临床给病人输血,二是供生物制药公司提炼制成人血白蛋白、球蛋白和血小板因子等血液制品。前者是无偿的、公益的。后者是可以有偿的。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均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 一、两种用途的血液采集过程中涉及的犯罪: 1、强迫卖血罪 《刑法》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2、非法组织卖血罪 《刑法》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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