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涉枪类犯罪的特点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6:47) 点击:953 |
一、涉枪类犯罪是什么? 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凡是行为人持有、使用该法中所确定的枪支实施犯罪的,都属涉枪犯罪。 二、涉枪类犯罪的总体特点 1、涉枪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枪支具有比其它械具更强大的杀伤力,以其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能对他人造成强烈的心理强制和威胁,对他人人身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以其为对象的犯罪则往往是为了获取枪支,以便利用枪支实施其它犯罪活动,对社会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2、涉枪犯罪的危害性还体现在涉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上,这类犯罪的犯罪人在个性心理特征上往往心狠手辣,冷酷残暴,在犯罪目的上也常常具有系列性和多层次性。 3.正是因为涉枪犯罪超大的社会危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各国刑法对涉枪犯罪所给予的制裁极其严厉。以我国刑法为例,《刑法》明确规定的12种涉枪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的就有5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聚众持械劫狱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罪。其所占比例达到50%,如果再加上未单独规定罪名的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伤害、持枪绑架、武装叛乱、暴乱罪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相应条文中的死刑规定,这一比例则更高。而刑法通篇中最严厉的一条就是第127条第2款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所规定适用的刑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害之大,可见一斑。 二、涉枪犯罪的主体和行为特点 (一)主体的特点 1、涉枪犯罪成员在构成上以两劳(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和无业中青年居多。 近年来,涉枪犯罪人员朝着低龄化的方向发展,这与整个刑事犯罪的罪犯年龄特点相一致,也与这一部分人员的生理、心理特点相吻合。 2、涉枪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一般较低, 根据某市公安局的统计,在已经抓获的涉枪犯罪嫌疑人中18至25岁的人员占55.4%,其中64%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3、涉枪犯罪中团伙犯罪突出。 一方面,当前的犯罪团伙“武装犯罪”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为增强犯罪能量,千方百计地谋取杀伤力强的武器。这些犯罪团伙比较其他犯罪团伙有暴力程度高、破坏性大以及集多种犯罪于一身的特点。 另一方面,对涉枪犯罪没有及时破获,犯罪行为人会因为拥枪自重而网罗同伙,逐渐形成犯罪集团。 涉枪犯罪已经是暴力型犯罪的最高形态之一,而那些最凶残、最坚决的犯罪分子无不以拥有枪支作为自己的目标,当犯罪分子选择以武力对抗社会之时,他首先想到的必然是“搞到一支枪”。另一方面,慑于国家对涉枪犯罪所给予的严厉惩罚,会有很大一部分犯罪分子最终回避枪支犯罪,取得非法枪支又需要很大的困难,这样“精挑细选”最后剩下的犯罪分子具有上述的各项特征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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