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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性经济犯罪的特点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6:49)    点击:896

  

  1、因亲情走上犯罪道路。

  这部分女性一般文化水平较低,或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在其亲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其中,成为从犯或无意识地触犯法律。如2006 年4月,滕州市农民张某从外地购来3万元假币,让其妻姜某在市场上使用,姜某认为有利可图,遂与其夫一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更有个别女性在家人犯罪后,协助销毁证据,犯下了包庇罪。

  2、利用女性的优势实施犯罪。

  人们一般认为女性生性善良、柔弱、温顺,对她们较为同情、怜悯和信任,容易放松戒备。女性犯罪者利用这种条件作案往往较容易得逞,这也促使一些女性犯罪者多次重复作案。2003年8月,经侦支队侦破了一起集资诈骗案,女嫌疑人陈某假冒银行员工,以高息为诱饵,先后从他人手中骗取资金达400余万元,直至案发前都无人怀疑其真实身份。

  3、高知女性犯罪比例上升。

  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一些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在企业担任高层职务或从事管理工作的女性,也因对金钱的崇拜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她们的犯罪类型大多集中在单位内部侵犯财产犯罪,也有部分女性企业负责人实施贷款诈骗和合同诈骗犯罪。

  4、法制观念淡薄。

  被查处的女性经济犯罪者大多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的虽然文化程度较高,但平时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法律意识薄弱,罪与非罪也分辨不清。如经侦支队正在办理的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聘为某公司会计的高某以及该公司山东分公司经理的卢某,都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却因不懂法而为虎作伥,替该公司做假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8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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